原告孙丁丁。

被告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水贝万山珠宝园B座南6楼。法定代表人胡元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陈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