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宋云,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象山县石浦莱婴堡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投资人:张光明。        

原告黄宋云诉被告象山县石浦莱婴堡母婴用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宋云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武柯人民陪审员刘义锁人民陪审员任丽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