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佳宇
原告孙丁丁。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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