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周文仔,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苏炯与被告周文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苏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炯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苏炯负担。
审判员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