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徐廷秀,女,1954年2月25日生,汉族,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炼诉被告徐廷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炼因被告徐廷秀地址不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炼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段炼负担(已交纳)。审判长高福罡代理审判员王玲人民陪审员石素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何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