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王玲超,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俞煌与被告王玲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        

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俞煌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俞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煌负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柯文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