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洁,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弄***号***室。

被告:广州英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金龙花园11栋201房。法定代表人:杨恩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洁与被告广州英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洁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田亚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