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明阳,男,汉族,199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席猛,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雎宁县。        

申请执行人毛明阳与被执行人席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素芬审判员肖友良审判员周兴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