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富平,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毛思淇,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原告周富平与被告毛思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富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富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周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汤晓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