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佩,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王德轩,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与被告王德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管和平
人民陪审员项招蝉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应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