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壮壮。
被告黄钟。
原告何壮壮诉被告黄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壮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壮壮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晓
原告何壮壮。
被告黄钟。
原告何壮壮诉被告黄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壮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壮壮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晓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