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李全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        

原告柯东与被告李全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柯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东以其已与李全强协商解决清楚为由,申请撤回对李全强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柯东负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林凤忠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