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

被告:周辉。

原告李锐与被告周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孙莹莹人民陪审员王伟东人民陪审员刘运玲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书记员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