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三浩,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生。

被告刘勇,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浩诉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浩于2016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三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三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许艳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