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艳蓉,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宋艳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余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强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