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艳蓉,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宋艳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余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强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