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昊,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岳粹波,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杨昊与被告岳粹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杨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审判员旷洁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郑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