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光宇,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绿韵花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海沙艺海路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经理。
原告刘光宇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韵花田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宇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光宇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蒋怡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