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才能,男。
被告青岛创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刚,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张才能诉青岛创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能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才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张才能负担。
审判长曾勇军
审判员叶文玉
审判员龚太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