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白泉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白泉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