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徐晓凤,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潘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徐晓凤与被告潘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徐晓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356元并按货款的10倍赔偿43560元,合计4791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向被告购买价值4356元的减肥产品,发现该产品没有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址查无此人,故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晓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徐晓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梅小薪审判员王跃华人民陪审员徐宏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