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女。

被告:史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诉被告史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刘仲吾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仲吾承担。代理审判员孙莲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孙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