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市通恒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宝石东路262号游镇福工业园2楼。法定代表人:徐金花。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通恒伟创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
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市通恒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宝石东路262号游镇福工业园2楼。法定代表人:徐金花。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通恒伟创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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