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建伟。

被告韩思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韩思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2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伟负担。

审判员王惠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