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赵萍,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俞煌与被告赵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俞煌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俞煌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明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