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晓澄,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洪聪坚,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晓澄与被告洪聪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储晓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