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庆旭。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袁疆。原告杨庆旭诉被告也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价值4,028元的货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秦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孙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