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凤龙。

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孙凤龙与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起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词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孙凤龙会负担。        

审判员王广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