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晓,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翠屏街49号被告:成华区咪咪儿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36号1层。执业执照注册号510108600967795。诉讼代表人:汤海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诉讼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孙晓与被告成华区咪咪儿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孙晓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孙晓负担。审判员吴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