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庆仁。
被告赵文。
被告王晓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仁诉被告赵文、王晓磊为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仁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13元,由原告刘庆仁承担。
审判长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静
原告刘庆仁。
被告赵文。
被告王晓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仁诉被告赵文、王晓磊为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仁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13元,由原告刘庆仁承担。
审判长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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