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庆仁。

被告赵文。

被告王晓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仁诉被告赵文、王晓磊为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仁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13元,由原告刘庆仁承担。

审判长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