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红明,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硕,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
原告刘红明与被告李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红明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红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明负担。
审判员刘馨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