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萍,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号。        

上诉人高新萍因与被上诉人罗志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新萍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罗志超通过网络方式与上诉人订立买卖合同,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商品,罗志超指定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址位成都市双流区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审判员郑慧审判员李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