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利娟,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东海县黛墨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法定代表人:董宪,总经理。

原告左利娟诉被告东海县黛墨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原告左利娟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左利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左利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刘文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