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上诉人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丁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33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孙丁丁通过网络向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物流配送方式交付货物,故孙丁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平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陈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韩泽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