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居民。

被告:赵士军。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赵士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田田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