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滕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审判员李东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单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