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强。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女,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绍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龚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曹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