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凤。委托代理人:卢广辉。委托代理人:胡伟。

被告:陈銮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诉被告陈銮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于2015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徐凤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耿海颖

人民陪审员王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