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晨辉,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威县。

被告蒋煌,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        

原告高晨辉与被告蒋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高晨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590元,并三倍赔偿原告4,77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打印机照片两份、物流信息一份、原、被告双方对话记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晨辉诉被告蒋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均不能把相关手续送达给被告,并且原告无法再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晨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瑞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