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王杰。

被告:陈强。

原告王杰与被告陈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张知悦代理审判员马文雪人民陪审员周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