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理沅,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288号。

被申请人:鲁建喜,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理沅与被申请人鲁建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粤0103民初162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鲁建喜的支付宝款项21450元。        

张理沅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审理完毕,故本院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建喜的支付宝款项21450元冻结。案件申请费234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理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立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谨伍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