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晓坤,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云南村野之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八河街季宝屋西段27号。        

原告霍晓坤与被告云南村野之夫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晓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玉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