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娟娟,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花明冰,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本院在审理翁娟娟与花明冰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翁娟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翁娟娟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娟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翁娟娟负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刘忠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