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张晓燕,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朱静与被告张晓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晓燕退还货款2900元并十倍赔偿价款29000元;诉讼过程中,朱静放弃要求张晓燕十倍赔偿价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27日,原告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张晓燕经营的“广州宜兴数码”网店购买50盒“净颜梅”,支付货款2900元。对被告宣称该产品有排宿便等功效存疑,尚未拆封包裹。商品包装盒宣称“已通过国际五大权威认证”,对此原告咨询被告,未得到任何正面答复。被告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虚假宣称排毒功效,诱骗原告购买,构成欺诈,导致原告经济损失,故请求判决如前诉请。被告张晓燕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和2016年4月27日,朱静通过淘宝网向张晓燕经营的“广州宜兴数码”网店购买50盒“净颜梅”,支付货款2900元。朱静收到该产品后未拆封。朱静认为,张晓燕虚假宣称该产品有排宿便和致癌的风险,故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上述事实,有朱静提供的淘宝订单记录截图、订单物流截图、物流包裹照片打印件、产品宣传页面截图、产品包装图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朱静提供的淘宝订单记录截图、订单物流截图、物流包裹照片打印件、产品宣传页面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朱静与张晓燕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张晓燕作为经营者,在网页广告中宣传“净颜梅”时,使用“排宿便”等功效,夸大该商品的性能,存在向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故朱静有权要求张晓燕退货并返还购物款。张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不到庭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晓燕退还50盒“净颜梅”,被告张晓燕同时返还原告朱静货款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元,保全费310元,合计609元,由原告朱静与被告张晓燕各负担30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梅小薪审判员王跃华人民陪审员柳景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