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霜。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俊杰。

被告:上海品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策。       

原告李玉霜与被告上海品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6年11月10日,原告李玉霜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霜撤诉。本案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李玉霜负担。        

审判员周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叶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