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审判员叶寅岗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