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日明,男。

被告:陈丹丹,女。

王日明与陈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日明负担。审判员陈俊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