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壮壮,男,1995年4月20日生,汉族,连云港市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杜敏,女,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杭州市人,居民,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壮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徐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