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会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会刚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会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叶寅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