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占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XXX号。

被告:安徽金粮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玉。原告占俊诉被告安徽金粮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俊负担。

审判员周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