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绍兴百思寒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大庆寺村越兴羽绒厂后面厂房—北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刚。
原告陈彩云与被告绍兴百思寒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彩云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